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防止環境污染,改善環境質量,規范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制定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的布點與采樣、監測項目與相應的現場監測和實驗室監測分析方法、監測數據的處理與上報、監測的質量保證等的技術要求。本標準適用于因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和處置危險化學品或危險廢物以及意外因素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等原因而引發的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監測,包括地表水、地下水、大氣和土壤環境等的應急監測。本標準不適用于核污染事件、海洋污染事件、涉及軍事設施污染事件、生物、微生物污染事件等的應急監測。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技術規范
核心提示:本標準規定了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的布點與采樣、監測項目與相應的現場監測和實驗室監測分析方法、監測數據的處理與上報、監測的質量保證等的技術要求。
關鍵詞:
應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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