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經貿委參與組織、籌備搶險器材和物資。
(13)電信部門負責救援時通訊保障。
(14)城市供水部門負責救援水源保障。
(15)總工會參與事故調查和監督。
3 現場救援組織及職責
3.1 成立救援專業組
指揮部根據事故實際情況,成立下列救援專業組:
(1)危險源控制組:負責在緊急狀態下的現場搶險作業,及時控制危險源,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性質立即組織專用的防護用品及專用工具等。該組由消防支隊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成,人員由消防隊、企業義務消防搶險隊伍和專家組成。該組由消防支隊負責。
(2)傷員搶救組:負責在現場附近的安全區域內設立臨時醫療救護點,對受傷人員進行緊急救治并護送受傷人員至醫院進一步治療。該組由衛生部門急救中心或指定的具體相應能力的醫院組成。醫療機構應根據傷害和中毒的特點實施搶救預案。該組由衛生部門負責。
(3)滅火救援組:負責現場滅火、現場傷員的搜救、設備容器的冷卻、搶救傷員及事故后對被污染區域的洗消工作。由消防支隊、企業義務消防搶險隊伍組成。該組由消防支隊負責。
(4)安全疏散組:負責對現場及周圍人員進行防護指導、人員疏散及周圍物資轉移等工作。由公安部門、公安交巡警支隊、事故單位安全保衛人員和當地政府有關部門人員組成,該組由公安部門負責。
(5)安全警戒組:負責布置安全警戒,禁止無關人員和車輛進入危險區域,在人員疏散區域進行治安巡邏。該組由公安部門、公安交巡警支隊組成,該組由公安部門負責。
(6)后勤保障組:負責組織搶險物資的供應,組織車輛運送搶險物資。由發改委、經貿委、交通、財政等部門組成,該組由發改委負責。
(7)環境監測組:負責對大氣、水體、土壤等進行環境即時監測,確定危險物質的成分及濃度,確定污染區域范圍,對事故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評估,制定環境修復方案并組織實施。由環境監測及有環保部門確認的化學品檢測機構組成,該組由環保部門負責。
(8)專家咨詢組:負責對事故應急救援提出應急救援方案和安全措施,為現場指揮救援工作提供技術咨詢。該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成。該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
4 生產經營單位的職責
4.1告知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向從業人員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
4.2評估
生產經營單位應對危險場所和部位進行重大事故危險源的評估。預測重大事故發生后的狀態、人員傷亡情況、房屋及設備破壞和損失程度,以及由于物料的泄漏可能引起的爆炸、火災、有毒有害物質擴散對生產經營單位及周邊地區可能造成危害程度。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至少每半年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一次重大危險源的監控措施的實施情況。
4.3救援
發生事故后,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立即組織自救,控制危險源,防止事故擴大。并立即報告所在地區的鄉(鎮)、縣(市、區)人民政府和當地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和公安、環境保護、質檢等部門,并全力配合做好事故救援工作。
4.4編制應急救援預案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編制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指定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正常運轉。
4.5應急服務
對本企業產品必須提供應急服務,一旦產品在國內外任何地方發生事故,通過提供的應急電話能及時與生產廠取得聯系,獲取緊急處理信息或得到其應急救援人員的幫助。必要時向國家化學事故應急救援指揮中心請求救援工作。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支持、配合事故搶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條件。
5 事故調查處理和監督
按照事故調查處理的權限組成事故調查組,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質和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依法調查。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監督檢查各市、縣(市、區)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制定應急救援預案。組織全市應急救援模擬演習,負責建立應急救援專家組,組織專家開展應急救援咨詢服務工作。
6 法律責任
(1)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2)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給予降職、撤職的處分,對逃匿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3)因參加應急救援受傷、致殘或犧牲的人員,其醫療、撫恤待遇按照國家有關因公(工)受傷、致殘或犧牲的規定辦理。
(4)擅自動用救援物質、裝備的,拒不執行指揮部的通知、指示、命令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5)負有應急救援職責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救援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 附 則
本導則由省安監局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本導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