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后期處置
(一)善后處置。
事故設區市政府負責組織做好善后處置工作,包括對因參加應急救援處置工作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撫恤,征用物資補償及損壞征用物資的賠償,協調保險公司及時按約理賠,災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與處理等事項。盡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響,妥善安置、補償和慰問受害及受影響的人員,保證社會穩定,盡快恢復正常秩序。省安委會辦公室負責協調做好相關工作。
(二)社會救助。
各級民政部門要依法做好境內外捐贈資金和物資的接受、管理、分配、使用和監督。
(三)保險。
危險化學品事故發生后,保險機構要及時派員開展對應急救援人員和受災人員的保險受理、賠付工作。
(四)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總結與評估。
重、特大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響應結束后,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政府、有關企業要認真分析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防止類似事故發生。
設區市安全監管部門、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負責收集、整理應急救援工作記錄、方案、文件等資料,組織專家對應急救援過程和應急救援保障等工作進行總結和評估,分析總結應急救援經驗教訓,提出改進建議,完成應急救援總結報告并報送設區市政府和省安委會辦公室。省安委會辦公室要認真組織分析研究,提出本預案和應急救援工作的改進建議,報送省安委會和有關部門。
(五)事故信息資料的保全與事故調查。
應急過程中,要盡量搜集危險化學品事故現場的原始信息。保證應急和事故現場信息采集人員安全,對事故現場多方采集影像資料,為事故調查、總結應急經驗保留一手資料。
應急結束后,要立即采取措施保全事故證據、資料,對必須拆除、移動的事故現場設施,做好標記、保留影像圖片。
對現場采集、留有的所有現場證據、資料及技術檔案,要登記造冊、編號,并交由事故調查主管部門保存。移交證據須經辦人簽名確定,以備證據保全、查驗和責任移交。
重、特大危險化學品事故由省安全監管部門負責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必要時,省政府直接組成調查組或者授權有關部門組成調查組。
事故的調查與事故報告的擬定要按《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規定執行。
六、保障措施
(一)通信與信息保障。
省安全監管局、省政府相關部門及各級有關單位的值班電話須保障24小時專人值守、保持電話隨時暢通。各級電信部門、企事業單位須制定應急通信管理規定和技術措施,保障應急有線電話、移動電話、衛星、微波等通信設施完好、暢通。
省安委會辦公室負責組織建立省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響應通信網絡、信息傳遞網絡,并負責維護管理網絡系統,以保證應急響應期間通信聯絡、信息溝通的需要;加強特殊通信聯系與信息交流設備的儲備,以滿足在特殊應急狀態下,通信和信息交流的需要。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與省安委會辦公室之間以移動式或衛星通信轉播車為樞紐,實現事故現場與省指揮部的視頻、音頻、數據信息雙向傳遞。若當地或長途通信干線中斷,在抓緊搶修的同時,要盡快建立衛星或微波等機動通信方式,保障應急指揮信息通暢。必要時,省通信管理局負責通信保障應急工作的組織協調,努力保障應急工作的指揮通信暢通。
省安委會辦公室負責組織建立全省重大危險源和救援力量的信息數據庫,并做好日常管理工作。有關部門的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和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負責本地本部門本單位相關信息的收集、分析、處理工作,并向省安委會辦公室報送重要信息。
各級各類專業應急救援指揮機構要掌握本地本系統所有應急機構、相關部門和單位的通信聯系方式,并制定備用方案。
(二)應急隊伍保障。
危險化學品行業的企業要依法組建和完善應急救援隊伍。縣級以上政府要建立和完善以消防部隊為骨干的專業應急隊伍。省安委會辦公室負責全省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力量的統一規劃、布局。
加強消防部隊建設,發揮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志愿者隊伍等社會力量的作用。充分發揮軍隊、武警部隊和民兵預備役部隊在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救援中的作用。
現場救援與工程搶險主要由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專業隊伍和公安消防部隊負責。
(三)應急專家保障。
省安全監管局建立相關專業專家庫,完善專家管理和聯系制度,確保應急需求時能迅速組成應急專家組,為事故應急提供相應技術支持。
(四)應急裝備保障。
各級政府及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要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儲備一定數量的常備應急救援物資。在應急響應時,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企事業單位要服從調動,保證應急救援的需求。
省安委會辦公室指導、協調專業應急救援基地的建設和完善工作,建立完善共享的危險化學品事故特種救援裝備數據庫和調用制度,保證應急狀態時的緊急調用。各級危險化學品專業應急救援機構要根據本部門本行業的實際情況,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裝備。專業應急救援指揮機構要掌握危險化學品的特種救援裝備情況,各專業救援隊伍要按規程配備必要的危險化學品應急裝備。
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在保證必需救災物資儲備的基礎上,實現救災物資的動態儲備。加強對儲備物資的管理,防止被盜用、挪用、流散和失效,及時補充和更新。必要時,依據有關規定及時動員和征用社會物資。
各級各有關部門要根據危險化學品事故災難應急預案的要求,保證有一定數量的危險化學品應急救援設施、設備、救治藥品和醫療器械等物資儲備。
各專業應急救援機構要根據實際情況,保證應急物資的儲備或生產、加工能力和技術的儲備。
在應急狀態下,省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綜合指揮機構負責協調跨設區市的物資調用;設區市、縣(市、區)政府的物資儲備不能滿足增援要求時,省發展改革委、省商務廳負責協調物資調運工作。
縣級以上政府常備物資經費由本級政府財政負責;企業常備物資經費由企業負責,列入生產成本。必要時,縣級以上政府可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征用社會物資。
(五)應急經費保障。
事故單位應保障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搶險的各項資金,事故責任單位暫時無力承擔的,由事發地政府協調解決。
(六)其他保障。
1交通運輸保障。
(1)交通運輸保障以事故發生地政府為主進行協調指揮,要充分利用現有的交通資源,協調鐵路、民航、部隊等系統提供交通支持,協調沿途有關政府提供交通警戒支持,以保證及時調運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的人員、裝備和物資。
(2)發生重、特大級以上危險化學品事故時,由發生地設區市政府組織對事故現場進行交通管制,并組織和調集足夠的交通運輸工具,保證現場應急救援工作的需要。
(3)交通管制要開設應急救援特別通道,應急救援車輛要有專用標識,在執行任務時不受交通管制,并按照規定免交道路通行費。
2醫療衛生保障。
(1)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調度醫療救護隊伍實施醫療救治。
(2)發生較大以上級別危險化學品事故時,由事故發生地設區市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應急處置工作中的醫療衛生保障,必要時可以請求省衛生行政部門支援。
(3)醫療救護隊伍接到指令后,要迅速進入事故現場實施醫療救援;各級醫院負責后續治療。
(4)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毒性鑒定的管理,負責組織、協調危險化學品事故受傷人員的醫療衛生救援工作。
3治安保障。
(1)發生重大以上級別危險化學品事故后,事故發生地設區市政府要組織有關部門做好事故現場的安全警戒和治安管理工作,并加強對危險化學品事故影響范圍內的重點地區、重點場所、重點人群、重要物資設備的防范保護,維持現場秩序,及時疏散群眾。
(2)各級公安部門要發動和組織群眾,開展群防聯防,做好治安保衛工作。
4技術儲備與保障。
(1)省安委會辦公室和有關部門及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要充分利用現有技術人才資源和技術設施設備資源,建立危險化學品專家庫,提供在應急狀態下的技術支持。
(2)應急狀態下,氣象部門要為危險化學品事故的應急救援決策和應急響應行動提供所需要的氣象資料和氣象技術支持。
(3)建立重大危險源和危險化學品基礎數據庫,根據重大危險源的普查情況,利用重大危險源、重大事故隱患分布和基本情況臺賬,為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提供基本信息。
(4)根據危險化學品登記、行政許可有關內容,利用已建立的危險化學品數據庫,逐步建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信息系統,為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提供保障。
(5)依托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開展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技術、裝備等專項研究,加強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技術儲備,為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支持。
5社會動員保障。
各級政府根據需要動員社會力量參與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并做好負責應急救援的協調保障工作。省安委會辦公室負責調用事發地以外的社會應急力量參與應急增援,事發地縣級以上政府要為其提供各種保障。在動員社會力量參與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時,須為參與人員提供完備的防護器材,保障參與人員的人身安全。原則上動員的社會力量要具備相關的危險化學品防護和應急知識與技能。
6應急避難場所保障。
各級政府要規劃和建立基本能夠滿足特別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發生時的人員避難場所,并與公園、廣場等空曠場所的基礎設施改造相結合,建立健全維護、使用保障制度。
七、預案管理
(一)預案演練。
省安全監管局負責每年組織省相關部門進行省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的定期綜合演練。
省安全監管局每年組織局內各部門進行兩次以上省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綜合演練。
設區市、縣(市、區)政府負責組織本級政府及企業每年定期組織省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綜合演習,并于演習結束后向省安全監管局提交書面總結。
省屬(含央企)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企業要按有關規定和企業應急預案每年組織定期應急綜合演習。
(二)預案修訂。
省安委會辦公室每3年對本預案及時進行修訂、評審。
當本預案所依據的法律法規、所涉及的機構、人員、職責發生重大變化、在執行中發現存在重大缺陷或其他需要修訂本預案的情況發生時,由省安全監管局及時組織修訂、評審。
本預案是指導各設區市、縣(市、區)制定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的基本框架。
(三)預案實施。
本預案由省安全監管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各單位結合本預案制定相關預案。
